高新企業過渡期能否享受雙重稅收優惠
【問題】
按照稅法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但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同時處于減半征稅優惠期時,可否在享受15%低稅率的基礎上再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該文件對居民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問題從四個方面給予了明確:
1、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2、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減半征稅。
3、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4、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于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也不適用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上述規定表明,過渡期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選擇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或者高新技術企業15%的低稅率,但不能同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和過渡期減半征收的雙重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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